中國時報【張家豪╱台北報導】
新北市府昨拖吊上千輛oBike腳踏車,依據是日前公告「租賃自行車」不得停放市內機車格。但台北市府認為拖吊停放機車格的腳踏車,法源有疑慮。對於地方政府不同調,中央是否需整合?交通部解釋新北市府是依據《停車場法》,合法公告oBike停放規定,沒有牴觸中央法規,目前法規管理工具已足夠,並不需特別修法。
腳踏車可在機車格停放,法源是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131條:「慢車不得任意停放,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標線以內,順序排列。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,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。」
但新北市7月7日公告,「租賃自行車」禁停新北市11區機車格,因此昨開鍘oBike。台北市府則認為拖吊停放機車格腳踏車,法源有疑慮,恐引訴訟,待研議。外界因此有希望交通部出面整合的聲音。
對此,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昨表示,新北市府做法沒有抵觸中央法規,因為其公告是依據《停車場法》第13條:「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,將設置地點、停車種類……公告週知。」
李昭賢解釋,既然新北市府是依據《停車場法》公告自行車不得停放機車格,也就符合道安規則131條「應在『規定』地點……排列。」
李昭賢表示,新北市府可依法拖吊違停oBike,目前法規管理工具已足夠,並不需要特別修法規定腳踏車不得停放機車格,但法規若有與時俱進的必要,交通部也願滾動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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